公告日期:2016-05-18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
13日24:00结束。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1,547,388,781.43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839,984,935.65份的84.098%,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表决结果为:1,547,388,781.43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调整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万元)
律师费 5
公证费 1.2
合计 6.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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