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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10
关于鹏华弘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E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鹏华弘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0月11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鹏华弘润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弘润混合”)新增E类 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并根据本基金实际 运作对基金合同和《鹏华弘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E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鹏华弘润混合新增E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E类基金份 额代码:022281),与现有的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增加E类基金份额后,鹏华弘润混合现有的各类基金份额及 基金代码不变。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E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鹏华弘润混合 E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小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1.5%
的赎回费,对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 0.60%
的赎回费,对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30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 100%归入基金财产。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鹏华弘润混合的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鹏华弘润混合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的限制与现有的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 投资的限制一致。
鹏华弘润混合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 准。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
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鹏华弘润混合增加E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鹏华弘润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次鹏华弘润混合增设E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和基金 托管人信息,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2024年10月11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 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鹏华弘润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
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鹏华弘润混合增加E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并根据基金实际运作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附件: 鹏华弘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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