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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0 07:21:23 股吧网页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七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1-1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七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套利
基金主代码 00099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2 月 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 年 11 月 1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1 年 11 月 12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1 年 11 月 12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1 年 11 月 12 日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所使用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2、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基金第二十七个开放期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
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公告。本基金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受影响。

2.3、本基金自 2021 年 11 月 19 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本基金将会根据本次开放期的申购、赎回规模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本次开放期间,敬请留意我司相关
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3.1.1、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1.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1.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普通客户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9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36%
300 万元≤M<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3.2.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3.2.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3、基金管理人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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