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8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126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生效。
2、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信息技术指数。中证全指信息技术指数从中证全指样本股信息技术行业内选择流动性和市场代表性较好的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以反映沪深两市信息技术行业内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
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 30 位。
(2)选样方法
1)借鉴国际主流行业分类标准,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特点进行调整,将上市公司分为能源、原材料、工业、可选消费、主要消费、医药卫生、金融地产、信息技术、电信业务、公用事业共 10 个行业,将样本空间证券按行业分类方法分为 10 个行业;
2)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少于或等于 50 只,则全部证券作为相应全指行业指数的样本;
3)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多于 50 只,则分别按照行业内待选样本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
额、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成交金额排名后 10%以及累计总市值占比达到 98%以后的证券,并且保持剔除后证券数量不少于 50 只;行业内剩余证券作为相应全指行业指数的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的联接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其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券停牌的风险等。
本基金与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 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和业绩表现等方面存在着联
系和区别。本基金对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5、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25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有关财……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