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04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六月
目 录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3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3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0
四、基金份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8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9
六、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21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28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29
九、争议的处理 31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32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设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09-258-258
(二)基金托管人简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6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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