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9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公告日:2018年2月9日
一、基金简介
1、基本情况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4]1160号文件关于准于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批准,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于2014年11月19日至11月28日向社会公开募集,首次募集资金总额875,055,395.37元,募集资金产生利息93,556.37元,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瑞华验字[2014]第37100036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2014年12月2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不限定,申请发行基金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本基金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3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的后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保本期内(保本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1%)1.5。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保本周期为18个月,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担保人由瀚华
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再满足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本基金于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终止并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本基金从2017年12月5日起进入清算期,并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清算原因
本基金不满足《指导意见》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要求,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将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3、清算起始日
根据《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将于2017年12月5日起进入清
算期,故本基金清算起始日为2017年12月5至2017年12月12日止。
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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