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8-04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根据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署的销售协议,自2015年8月6日起,本公司增加北京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北京银行办理指定基金的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一、 适用基金范围
是否开通基金 是否开通定期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转换 定额投资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A类:000483、B类:000484 是 是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694 是 是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000896、C类:000897 是 否
注:1.同一只基金不同类型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2.今后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以上业务并予以公告。
二、 转换业务
1.转换业务规则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2.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BC(1-D)/(1 H) G]/E
F=BCD
J=[BC(1-D)/(1 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货币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如有,具体参见公司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规则);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举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10,000份,
假设开放当日转出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净值为1.001元,
转换为鑫元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假设无未支付收益),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转换的货币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001=1001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00100%=0元
补差费=[10,0001.001(1-0%)/(1 0%)]0%=0元
转换费用=0 0=0元
转入金额=10010-0=10010元
转入份额=10010/1=10010份
3.办理时间
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若上述指定开放式基金存在暂停或限制(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情形的,则互相转换的业务将受限制,具体参见本公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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