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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9 10:22:15 股吧网页版
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9

公证书
(202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8298号
申请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110000306414003X,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
1至16层01内六层1-211室。
法定代表人:徐进
授权代理人:潘任会,女,
授权代理人:刘涛,男,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2024年6月11日委托潘任会、刘涛向我处提出申请,对九泰
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
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身份证、
《关于持续运作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
案》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人,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申请人与该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及《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白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
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
运作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
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
案的事项于2024年6月13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公告,进
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2024年6月14日为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分别于2
024年6月14日、2024年6月15日在有关媒体发布了提示性公
告。
3、申请人于2024年6月16日9:00至2024年7月17日17:00止
向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
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4年7月18日上午09:30,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李小青
出席了《关于持续运作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议案》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授权代表潘任会、刘涛对
截止至2024年7月17日17:00征集的表决票的汇总与计票。基金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张博文出席了计
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我处审查,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1,24
9,483.78份,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91,603.11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5.35%。其中
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91,603.11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
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为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
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
条件。
附件:《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钱融

2024年7月18日
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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