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8-26 18:40:15 股吧网页版
关于中金基金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建设银行渠道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8-26

   关于中金基金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建设银行渠道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为了方便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8月27日起,开通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的基金转换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释义
基金转换业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公司规定的条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适用基金范围
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发行和管理的基金,包括: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882;B类基金代码:
000883);
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801;C类基金代码:
000802);
中金消费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193)。
注: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A类与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B类之间不能互相转换,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与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以本公司届时公告为准。
三、业务办理机构
自2015年8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建设银行办理上述基金的转换业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3、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拟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拟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5、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参照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基金转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中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低于上述转换最低申请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账户中该基金所有份额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份额时,不受上述转换最低份额限制。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持有份额的规定时,投资者持有的该转出基金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本公司将有权使其强制赎回。
7、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
8、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 1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确认情况。
9、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10、当发生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披露及报备义务。
11、其它未尽规则详见《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五、基金转换费用及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有基金持有人承担。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