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7-29 15:16:56 股吧网页版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告日期:2014-11-07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25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瑞银”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
4、在认购期内,本基金仅发售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代码为000868。
5、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1月14日。
6、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7、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限开立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于办理开户。
9、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含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
11、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4、在募集期间,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等)、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购买力风险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四)基金代码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0008……
[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