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30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00835)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 2021 年 3 月 30 日起正式生
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1、“前言”章节
(1)“前言”章节第一条第 2 点修改为:“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前言”章节第三条中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前言”章节第三条中删除:“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2、“释义”章节
(1)“释义”章节中“11、《销售办法》”的释义修改为“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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