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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8-20 01:36:10 股吧网页版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调整收益支付方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

公告日期:2014-12-0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调整收益支付方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12月4日起,调整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 调整后,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日支付,对于目前暂不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仍保留按月支付的方式。 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原托管协议”)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
1、对原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的修订
在“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增加第五条:
“(五)对于所属销售机构可支持收益按日支付的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以份额增加或减少的形式全部结转并计入投资者账户;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满足最低持有限制,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收益不随赎回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将由投资者继续持有。对于所属销售机构不支持收益按日支付的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满足最低持有限制,如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则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否则将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未付收益,并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2、对原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修订
1)将“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第(三)、(五)条分别修订为:
“(三)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日支付,对于所属销售机构不支持收益按日支付的投资者,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五)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日支付一次,每日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收益为正值,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其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对于所属销售机构不支持收益按日支付的投资者,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2)将“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第(六)条删除,并相应调整第(七)条和第(八)条编号为第(六)条和第(七)条;
3)将“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修订为: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所属销售机构支持收益按日支付的投资者,本基金每日例行对上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对于所属销售机构不支持收益按日支付的投资者,本基金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日及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3、对原基金合同“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的内容根据“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做相应修改。
二、对《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对《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重要提示:
上述修改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公司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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