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2-01
关于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发布了《关于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为了更好地提醒投资者相关事宜,现发布关于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且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5年12月7日,并于2015年12月8日进入清盘程序。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
基金代码:000820(A类);000821(C类)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11月1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的备案”中“《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
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本基金已连续60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三、终止《基金合同》技术可行性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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