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合享A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2015/10/1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0-12
第 1 页 共 6 页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合享
A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15 年 10 月 12 日
第 2 页 共 6 页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81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 10 月 1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鑫元合享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合享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1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14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 A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 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814 00081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否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根据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以“ 2 年分级运作周期”滚动方式运作。本基金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但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除外),合享 B
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享 A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
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
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下同)和前一日为合享 A 的开放期。 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
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
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 A 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 A 的申购申请。 2015 年 10 月 14 日为合享 A 第一个分级运作
周期的第二个赎回开放日,2015 年 10 月 15 日为合享 A 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二个申购开放日。
第 3 页 共 6 页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含招财宝平台) 首次申购合享 A 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合享 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
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在申购开放日多次申购合享 A,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合享 A 基金份额时不需交纳申购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在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合享 A 申购按照“未知价”原则,即合享 A 的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合享 A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
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合享 A 基金份额时不需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在合享 A 的赎回开放日,合享 A 赎回按照“未知价”原则,即合享 A 的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第 4 页 共 6 页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含招财宝平台) 和直销中心柜台办理申购,本次赎回合享 A
基金份额的业务仅限招财宝平台。具……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