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7-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额发售公告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额发售公告
11-2-1
重要提示
1、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招商招利 1 个
月期理财债券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29 号文准予注册。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基金”或“本公司”),
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于 2014 年 9 月 23 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
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是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投资者可在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认购等业务。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
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
户。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
免影响认购。
8、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具体最低认购金额限制以网上交易平台要求为准。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认
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
询成交确认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额发售公告
11-2-2
10、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体
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4 年 9 月 20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的《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投
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在发售期间,如调整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的
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5、风险提示
(1)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
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