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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0 09:32:48 股吧网页版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2-30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修订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8
十一、基金费用 ......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4
十五、禁止行为 ...... 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9
十七、违约责任 ...... 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3
二十、其他事项 ...... 4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4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民生加银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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