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08-25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09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
4、本基金于2014年8月28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江苏银行。
6、本公司已经开通网上开户和网上认购,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直接办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的具体程序请见本发售公告正文。
9、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在代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0、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11、认购申请一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不可以撤销。
12、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即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确认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3、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14、本基金募集期内发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不能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证券时报》和本公司网站上的《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江苏银行网站( http:// www.jsbchina.cn/)和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6、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7、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公司还可能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8、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或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755-83026620,垂询认购事宜。
19、本基金募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0、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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