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7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更新)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八月修订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七、 基金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6
十、 基金信息披露...... 28
十一、 基金费用...... 29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1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2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2
十五、 禁止行为...... 33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3
十七、 违约责任...... 35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37
二十、 其他事项...... 38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时间: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914,928,468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或简称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