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缴纳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1-0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缴纳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及于2017年6月30日联合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等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含)起,基金管理人运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管理的基金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应税收入,计提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部分税费由基金资产承担。如后续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或者对基金产品的税收政策作出补充规定的,公司将及时根据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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