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8
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第一节 前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节 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第五节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的生效 ...... 10
第六节 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11
第七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第八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第九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 和程序...... 34
第十节 基金的托管 ...... 37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8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62
第二十节 违约责任 ...... 65
第二十一节 争议的处理 ...... 66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7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68
第二十四节 其他事项......69
第二十五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70
第一节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阅读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节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依法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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