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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23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并对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订情况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二、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自
2018年3月31日本次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届时本基金的赎回费调整为: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Y<7天 1.5% 100%
7天≤Y<30天 0.3% 25%
30≤Y<365天 0.1% 75%
Y≥365天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也据此相应修订,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
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xyamc.com
客服电话:400-606-6188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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