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13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鸿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份额
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决定自 2024 年 3 月 13 日起,在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
上增设 C 类基金份额。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情况
1、本基金 A 类、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在新增份额当日的初
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D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 鑫元鸿利 A 鑫元鸿利 C 鑫元鸿利 D
基金代码 000694 020974 014005
2、新增 C 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Y<7 天 1.50% 100%
7 天≤Y<30 天 0.30% 25%
30 天≤Y<90 天 0.10% 75%
Y≥90 天 0% --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含转换)数量限制以及赎回后份额余额限
制与现有 A 类、D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4、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与现有 A 类、D 类份
额保持一致。
5、新增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含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名单见招募说明
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6、本基金 C 类份额转换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设置与 A 类、D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具体
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7、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将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并将按规定更新《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 根据上述变更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4 年 3 月 13 日起
生效。
2、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xya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咨询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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