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31
关于上投摩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投摩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上投摩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基金的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此外,由于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从“陈开元”变更为“穆矢”,故对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简况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更新。《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将《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的“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的第2条修改为: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将《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的第46条修改为: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3、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的第1条修改为:
“1、本基金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4、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增加第7条和第8条的内容如下,并在之后的暂停申购情形中增加相应条款:
“7、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届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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