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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1-17 01:01:15 股吧网页版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17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重要提示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1]1683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3 月 1 日正式生效,依照融通四季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两年后,于 2014 年 3 月 3 日转换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基金名
称变更为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 3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65 号)准予变更注册,本基金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至
2018 年 5 月 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决议通过《关
于修改<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 2018年 5 月 3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25 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6月 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52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5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55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7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8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83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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