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27
关于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的公告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为保
护投资者利益,现就《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招商招
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一并相应修订。《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主要
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一部分 前言”
1、订立本合同依据的表述改为:“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本基金风险提示的表述改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二、“第二部分 释义”
1、《运作办法》的表述改为:“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摊余成本法的表述改为:“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三、“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增加“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中的以下表述:“4、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2、调整“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的以下表述:“1、 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增加“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的以下表述:“2、在满足相关
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
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增加“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的以下表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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