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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3-0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1号)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03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重要提示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21日正式生效。

2017年6月19日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内容包括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7年7月21日起,《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转型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月2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

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日

2017年7月21日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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