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6-0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放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6-02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放转换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6月4日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开通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业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的基金范围
1.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简称:圆
信永丰纯债A,基金代码:000629)、C类基金份额(简称: 圆信永
丰纯债C,基金代码:000630),但圆信永丰纯债A和圆信永丰纯债C不能互转。
2.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简称: 圆信永丰双利A,基金代码:000824)、C类基金份额(简称: 圆信永丰双利C,基金代码:000825),但圆信永丰双利A和圆信永丰双利C不能互转。
本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旗下其它的开放式基金是否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届时将另行公告。
二、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四、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3、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5、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6、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投资者可自T+2日起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7、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00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份额,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但转入圆信永丰双利C须受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限制。
8、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须满足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最低持有份额的规定,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目前为100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个交易账户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9、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10、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行公告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1、基金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五、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2、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申购补差费用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3、具体转换费率如下:
3.1、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递减,具体各基金的赎回费率以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比例按照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公告确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