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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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条款 《 基金合同》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监督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监督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将《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纳入基金合同
制订依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四十条第
(一)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新增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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