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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6-29 07:51:43 股吧网页版
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告日期:2014-04-30

  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7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系统,以及农业银行等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一次完成,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的,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单笔追加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网点进行认购的,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到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本公司同时开通网上开户功能,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 )查询。

11、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 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同时进行本基金的销售;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5、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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