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04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简介
1、基本情况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4]334 号文件“关于同意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批准,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至 4 月 23 日向社会公开募集,首次募集资金总额 560,027,900.00 元,募集资金产生利息
71,616.80 元,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瑞华验字[2014]第 37100016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2014 年 4 月 25 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存续期不限定,申请发行基金募集份额不少于 2 亿份,本基金管理人为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 3 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的后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保本期内(保本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1%) ×1.5。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保本周期为 18 个月,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自 2015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2017 年 5 月 2 日止,担保人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
简称“《 指导意见》” )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不再满足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本基
金于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终止并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本基金从 2017 年 5 月 3 日起进入
清算期,并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清算原因
本基金不满足《 指导意见》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存续要求,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将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3、清算起始日
根据《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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