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1-14
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日期......1
二、重要提示......1
三、基金管理人......2
四、基金托管人......6
五、相关服务机构......12
六、基金的名称......22
七、基金的类型......22
八、基金的投资目标......22
九、基金的投资方向......22
十、基金的投资策略......23
十一、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25
十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26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26
十四、基金的业绩......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五、费用概览......31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34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12日证监许可[2014]291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4月1日正式生效。
二、重要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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