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10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 2020 年 6 月 11 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8 日 17:00 止(以收到表
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 9,636,498.43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6月11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18,643,227.69份)的51.69%。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其中9,636,498.43 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 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 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 2020 年 7 月 9 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
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30000 元,合计 40000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本次大会于 2020 年 7 月 9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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