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4-08-14 07:16:50 股吧网页版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上海证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4-08-14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上海证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8月14日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2014年8月14日起,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公告如下。
1.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本次开通以下基金在上海证券的转换业务:
(1)上银新兴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20)
(2)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542,B类基金代码:000543)
2.转换业务费率及业务规则
2.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费用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的标准收取。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根据各转出基金相应的赎回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基金申购费之间的差额,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不同分段收取,申购金额按申请转换时的金额计算,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分别计算,由申购费率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率低的基金进行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关于基金转换业务的费率计算请另行参见本公司网站。
2.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
1.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直接转换到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开放式基金,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2.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
3. 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申请转换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换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5. 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6. 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认(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7.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 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8.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9.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为: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 申购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 = 转入金额-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份额 = 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10. 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及转换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及赎回后最低持有基金份额的规定。如投资者转换后该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余额,销售机构应要求投资者将余额部分一同转换。转入基金份额不设最低限额限制。
11. 基金转换业务与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优先级等同。
12. 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所需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13.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5.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否则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scam.com.cn)或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60231999)咨询有关详情。
(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或变更办理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届时将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