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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8-07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2014年8月8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60%上调至80%。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8月7日起将景顺长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本基金原合同全文中“景顺长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对本基金原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的修改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修改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四、其他由于修改基金名称及变更基金类型对《基金合同》作出的必要修改。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
www.igwf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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