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01
关于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修改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现金管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将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并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同时根据新会计准则、2013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法》、2014年8月8日实施的《运作办法》、2016年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一、增设场内份额并上市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现有的基金份额均为场外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505)和B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506)。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现在现有场外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场内份额(E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00元。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2、E类基金份额的申赎与上市
l(1)申购和赎回场所
E类基金份额通过上交所场内的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2)申购和赎回原则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E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时,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投资者T日申购的E类基金份额,T 1日起享有收益,T 2日起份额可用;T日赎回的E类基金份额,T 1日起不享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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