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4-21 11:27:24 股吧网页版
关于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A份额约定收益率、基金份额折算及申购、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4-21

  临时公告
1
关于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A份额约定收益率、
基金份额折算及申购、赎回结果的公告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4月17日
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现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就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A份额(以下简称“纯债A”)
约定收益率、基金份额折算及申购、赎回结果事项公告如下:
一、约定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每个开放日重新设定一次,计算公式为:
纯债A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2.5%
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纯债A的每个开放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基金合
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纯债A的首次年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纯债A
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3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
放日(含)的时间段;在纯债A的每个开放日(第八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
率重新设定纯债A的年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纯债A接下来3个月的年收益
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
截至2015年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基准利率为2.50%,故2015年4月17日(不含)至本基金第五个开放日(含)
期间纯债A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5.00%,即:
纯债A约定年基准收益率(5.00%)=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2.50%) 2.5%
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本次纯债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2015年4月17日。
(2)折算结果
折算基准日(2015年4月17日)日终,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临时公告
2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折算规则,纯债A的折算比例为1.012657534,折
算前纯债A的份额数为35,461,336.04,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纯债A的
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纯债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为35,910,189.12,其中
纯债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投资者自2015年4月21日起可查询其原持有的纯债A的份额折算结果。
二、申购、赎回结果
(1)本次纯债A第五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纯债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
以成交确认,经确认的纯债A的赎回(含转换转出)份额为9,613,475.32份。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在纯债A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B份额(以下简称“纯债B”)的份额
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纯债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纯债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
认。对于纯债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纯债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纯
债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纯债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纯债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纯债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纯债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纯债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纯债A份额余额
不超过7/3倍纯债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
认。
本次纯债A的有效申购申请总额为260,650.00元,有效赎回(含转换转出)
申请总份额为9,613,475.32份。确认后纯债A的份额余额小于7/3倍纯债B的份额,
基金管理人据此对纯债A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投资者可于2015年4月21日起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3年12月31日刊登在《上海
证券报》上的《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登录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查阅《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和《财通……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