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2-23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包括: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南方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南方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南方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等七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1、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以上七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中的释义、申购赎回、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进行修订;该七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的条目和内容见附录。
2、本次上述七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
3、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本公司对上述七只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也将对相关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上述七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上述七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3日
附录:
一、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一)将1.1前言之(一)订立《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中第2项由原条款: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冲突之处的,应以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或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修改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冲突之处的,应以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或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二)在1.2释义中分别增加: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1.10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之(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中增加: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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