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1-05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投资者,根据《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1月7日起对鑫元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调整后,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仍为“每日分配,按月支付”,但投资人每日分配的当日收益将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且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在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修订
(一)将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第3、6项修订为:
“3、 ‘每日分配、定期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定期集中支付收益。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6、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将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二、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的第3、6项相应修订为:
“3、 ‘每日分配、定期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定期集中支付收益。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6、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二)将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修订为: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定期例行对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定期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将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相应修订为: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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