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7-01-23 08:13:52 股吧网页版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电子直销平台赎回转认购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1-23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电子直销平台赎回转认购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和简化投资者通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官网网上交易)投资本公司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1月25日起本公司对电子直销平台客户开通“赎回转认购”业务。

“赎回转认购”指投资者以签署同意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赎回转认购业务规则为有效形式和前提,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提交基金赎回业务申请,并授权本公司将该笔赎回款直接用于认购本公司处于募集期的证券投资基金。

一、“赎回转认购”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开通电子直销交易账户的投资者。

二、开通基金范围

适用“赎回转认购”业务的“赎回基金”为鑫元货币市场基金(A类:000483),如有新增

“赎回基金”,届时将以公告方式另行通知,敬请投资者关注。

适用“赎回转认购”业务的“转认购基金”为处于募集期的基金,以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三、“赎回转认购”业务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通过电子直销平台认购处于募集期的基金,交易过程中选择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或“鑫元宝”)作为资金来源,即为发起赎回转认购业务申请。

四、“转认购基金”的“认购”申请发起时间

投资者在处于募集期的基金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受理认购业务期间,方可申请办理以该基金为“转认购基金”的“赎回转认购”业务。

通过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参与“赎回转认购”业务(即认购资金来源选择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或“鑫元宝”))的申请受理时间为通过鑫元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受理认购业务申请的基金的募集期内。提交“赎回转认购”申请的具体时间点为T日(T日为提交“赎回转认购”业务有效申请当日)15:00前,超过该时点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于募集期的基金在募集截止日前一工作日15:00以后不再接受“赎回转认购”申请。

“赎回转认购”业务可以在该业务发起日当日15:00前申请撤单。

五、相关手续费

“赎回转认购”业务中,投资者需支付“转认购基金”的认购手续费。投资者支付的“转认购基金”认购手续费,按照“转认购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六、费率优惠活动内容

1、自2017年1月25日起,投资者通过本基金公司电子直销平台“赎回转认购”本公司

旗下的募集期内的基金,可享受该基金认购费1折优惠,固定费用的按原费用执行。

2、本优惠活动所指的“赎回转认购”业务,系指投资者用赎回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或“鑫元宝”)的资金直接认购本公司旗下募集期内基金的一种交易方式。对于非通过“赎回转认购”业务提交的认购交易申请,仍按照本公司公告标准费率收取认购费。

七、详细业务规则

请登录鑫元基金电子直销平台,见“赎回转认购业务温馨提示”及本公司对其作出的修订。

八、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