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3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
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
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将按照各自基金合同的约
定,可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投资。
一、有关情况说明
1、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
2、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或上市的股票”、“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等类似表述的,在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
等前提下,可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投资。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公司后续成立的公募基金可根据各自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
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参与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届时,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
本公司旗下管理以及后续成立的公募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
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3.本公司在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做好相关风
险管理工作。
二、投资风险提示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具有下列投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
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由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大部分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该类企业在持
续经营能力、核心技术、管理团队稳定性、财务数据稳定性及企业应对外部政策、
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能导致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
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较沪深证券交易所设
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企业退市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上市企业退市情形较多,一旦所投资的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进入退市流程,有可能退入新三板创新层或基础层挂牌交
易,或转入退市公司板块,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将该企业调出投资组合,从而面临
退出难度较大、流动性变差、变现成本较高以及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对基
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4、流动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能较少;此外,由于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规模小,部分企业股权较为集中,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
相对较弱,若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券形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
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5、集中度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为新设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
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6、系统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属于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风
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若股票
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较大波动。
7、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
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
则,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
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
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
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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