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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4:38:33 股吧网页版
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2

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5
十、 信息披露 26
十一、 基金费用 27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0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1
十五、 禁止行为 33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4
十七、 违约责任 36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7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7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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