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下载原文]
公告日期:2015-01-15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
基金主代码 00045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1月2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年1月21日
赎回起始日 2015年1月21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鑫利A 鑫利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454 00045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鑫利A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鑫利B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及之后的一个工作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2015年1月21日、2015年1月22日是运作周年内的第二个开放期,在2015年1月21日办理鑫利A的赎回和鑫利B的申购、赎回业务,在2015年1月22日办理鑫利A的申购和鑫利B的申购、赎回业务。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期首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该开放期最后一日顺延至能够完成申购与赎回之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期末日的次日。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鑫利A、鑫利B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鑫利A、鑫利B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申购申请的确认原则
1)在任一运作周年内鑫利A的第二个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次即指2015年1月21日)日终,即鑫利A的赎回开放日及鑫利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日终,无论鑫利B经过申购赎回后的份额余额的数量多少,基金管理人均将对鑫利A和鑫利B的全部有效赎回申请予以成交确认,并正常开放T+1日鑫利A的申购。
2)在任一运作周年内鑫利A的第二个开放期的第二个工作日(本次即指2015年1月22日)日终,即鑫利A的申购开放日及鑫利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T+1日)日终,对当日鑫利B的有效申购、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之后,按照如下情况对鑫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处理:
①如果对鑫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鑫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鑫利B份额余额的7/3倍,则对当日鑫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②如果对鑫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鑫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鑫利B份额余额的7/3倍,则对当日鑫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按照鑫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鑫利B的份额余额的7/3倍的原则对超出比例部分予以确认失败;如对当日鑫利A的全部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失败后鑫利A份额余额仍大于鑫利B经当日有效申购、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后份额余额的7/3倍的,则对鑫利A的份额余额按比例进行强制赎回。
5、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基金的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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