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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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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0-20

关于开通国金基金直销中心柜台作为国金众赢货币市场基金直销通道的公告
为给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基金”)决定自2015年10月21日起,对旗下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234,以下简称“国金众赢货币基金”)的直销通道做如下调整:
一、自2015年10月21日起,国金基金将启用直销中心柜台(以下简称“直销中心柜台”)作为国金众赢货币基金的直销通道,投资者可通过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国金众赢货币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国金众赢货币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时,按照如下业务规则进行办理:
1、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申请。
2、日常申购业务
2.1 申购金额限制
2.1.1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
2.1.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1.3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2.1.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及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1.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 申购费率
2.2.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2.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2.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2.3.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3.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2.3.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2.3.4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3.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3.1.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
3.1.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赎回费率
3.2.1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2.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3.3.1“确定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3.3.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3.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3.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3.5投资者办理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3.6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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