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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8-23 07:25:57 股吧网页版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七个运作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裕惠
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第七个运作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的
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易方达裕惠定开混合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043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 8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 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
申购起始日 2017 年 8 月 2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7 年 8 月 2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7 年 8 月 2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7 年 8 月 25 日
注: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变更基金类别及修改其他相关事项而来。 《 关于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变更基金类别及修改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 2014 年 8 月 18 日易方达裕惠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 2014 年 8 月 18 日起,由《 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本个运作期为 2017 年 8 月 25 日至 2018 年 2 月 24 日,其中开放运作期为 2017 年 8 月 25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但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封闭运作期为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4 日,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 1)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本基金的运作期包含开放运作期和封闭运作期,
每个运作期期限为 6 个月。其中,开放运作期原则上不少于 7 个自然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30 个自然日;封
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本基金在基金合同修改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进入开
放运作期,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本个运作期为 2017 年 8 月 25 日至 2018 年 2 月 24 日,其中开放运作期为 2017 年 8 月 25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封闭运作期为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4 日,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开放运作期结束后进入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结束后,基金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 1)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
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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