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9-30 09:50:51 股吧网页版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9-30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 年 9 月 30 日

一、公告内容

根据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银河期货”)签署的销售协议,银河期货将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起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
公募基金产品。

适用基金: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004981 新华鑫日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006695 新华鑫日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000903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A

003264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B

000434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A

003267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B

001040 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089 新华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银河期货办理上述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定
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考银河期货的相关规定。

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的一种业务方式,指在一定的投资期间内投资者在固定时间、以固定金额定期申购基金。银河期货接受投资者的基金定投业务申请后,根据投资者指定的日期从投资者签约的资金账户内自动扣划约定的款项用以申购基金。投资者在开办上述基金定投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上述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定投业务的办理时间

定投业务申请办理时间为上述基金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具体办理时间详见银河期货的公告。

2.适用投资者范围

定投业务适用于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3.申请方式

3.1、凡申请办理定投业务的投资者,须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银河期货的规定。

3.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银河期货的规定。
4、申购日期

4.1、投资者应遵循银河期货的规定与其约定每期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视同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申购申请日(T 日);

4.2、银河期货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并以该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5、定投业务起点

通过银河期货办理上述基金定投业务,每期最低申购额均为 100 元人民币。定投业务不
受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与最高数额限制。

6、交易确认

6.1、以每期实际扣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认
日为 T+1 日,投资者可在 T+2 日查询相应基金申购确认情况。

6.2、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如无另行公告,定投业务也将做暂停处理。
7、"定投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变更每期投资金额、申购日期、签约账户等事项,或者终止定投业务时,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银河期货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一)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由于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二)基金转换费用

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及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3、转出基金时,如涉……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