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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3-22 08:41:30 股吧网页版
关于修改《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22

   关于修改《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由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0月30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份额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A 类份额不收取赎回

费用。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30日 0.3%

T≥30日 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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