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7-14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7月15日起,对旗下上述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管理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根据《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以及“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相关规定: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本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将基金合同:
一、将“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原文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整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的
原文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调整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3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将“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中的“二、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为: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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