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8-0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5年
7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4日12:00止。2015年8月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9,363,928.98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13,146,848.94份的71.2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9,359,886.27份基金份额同意,4,042.71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568%,达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2万元,合计为5万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会议议案于2015年8月6日表决通过,自该日起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终止《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有关事项说明,本基金将从2015 年8月6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回函》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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