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02
关于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按照法规规定的要求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次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的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依据法律法规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官网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本公司将在本基金下次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相应内容进行更新。
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ryuantafund.com)查阅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1: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2: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二日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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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前言增加如下内容: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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