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07
关于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包括释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
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原表述: 修改为:
(一)、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一)、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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